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研究生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病假不得超过30日,事假不得超过15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根据《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其退役后入学资格与入学手续的办理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研究生处将在3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健康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符合相关规定;
(三)身份证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复查期间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一年),并应于下一届新生入学报到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原户籍地)。
第九条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由研究生处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注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者,应当在该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材料,逾期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内每学年初按照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正在休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于注册截止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
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但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因生病、休学等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或因科研工作需要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等学制内在校生待遇。
第四章 考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 请假时间为一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请假8天至一个月的,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培养单位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或请假后导致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达一个月以上的,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请假期满,应当到有关审批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注册、考勤、请假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分管研究生的专职人员具体办理。培养单位每学期末应当将本单位研究生旷课超过3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报研究生处归档备案。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旷课情况的处理:每学期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者,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2周未归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导师、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与指导教师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指导关系,研究生应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
除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或身心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导致研究生无法在原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业等特殊情况以外,与指导教师确定指导关系未满一学期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转导师。
已完成学位论文开题的,如申请转导师,一般需重新进行论文开题。若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研究生转导师后学位论文主题和研究方向与原导师指导时一致,可不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应征求原导师与拟转入导师同意,落实培养条件,通过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原导师、拟转入导师等在转导师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研究生提出转导师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给出处理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批,接收学校同意,由我校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外省其他高校的,由我校同意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由研究生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6周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无法在校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批。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计入学习年限,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者申请复学,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研究生处审批,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复学的研究生视具体情况可返回原年级原专业或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规定学制最后一学年的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的非伤病原因的休学申请。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学校可予以退学:
(一)学位论文中期考核两次不合格或确属无法继续下一阶段学位论文工作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因身心健康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研究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同意退学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的。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需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告,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退学申诉有效期内(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及相关材料;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自申诉有效期结束之日起,学校退学决定生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但经申诉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自申诉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校退学决定生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退学决定生效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注销研究生学籍,并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研究生必须在学校退学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国家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学校毕业要求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成绩全部合格,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经培养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相关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