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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作者:研究生处  审核人:研究生处  发布日期:2026-04-15  来源:研究生处   点击量:

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考核,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学校认可的专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处统筹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管理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四条 专业实践的指导实行双导师负责制,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负责专业实践环节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专业实践的要求

第五条 原则上,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累积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者不少于6个月,其余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时间应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且应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专业实践的方式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可在导师的安排下,采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一)由导师结合自身承担的应用型课题,安排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

(二)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利用企业的资源,根据企业研发和生产实际需求,采用“项目驱动、联合攻关”的方式,由校外导师负责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环节;

(三)依托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的研究生工作站、专业实践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各培养单位组织和选派研究生去现场进行集中专业实践;

(四)依托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以专业课程实践和科研技能培训为主的专业实践;

(五)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经导师同意,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岗前顶岗实践。

第七条 专业实践内容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主要包括生产实践、科研实践、教学实践、产品设计、调查研究等。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专业实践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专业实践管理制度、规范,审定各培养单位的专业实践实施方案,监督检查专业实践运行秩序及质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专业学位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并指导和管理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

第九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于第一学期结束后与导师一起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并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及时报所在培养单位,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践环节。

第十条 培养单位应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期间的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到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要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工作,并按该单位或行业的要求参加特殊保险。

第四章 实践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结束后,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专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主要成果及收获等。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研究生依据个人专业实践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和实践记录、实践单位鉴定、实践成果材料等;

(二)导师评价。根据研究生提交的实践报告和实践单位评价意见,校企双方导师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进行评定,并撰写意见;

(三)培养单位考评。培养单位考评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

第十四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的考核采用学分制,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研究生方可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五条 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获通过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考核未获通过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进行专业实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湖科研〔2014〕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