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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研究生处  审核人:研究生处  发布日期:2026-04-15  来源:研究生处   点击量:

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行为,保障毕业研究生、用人单位、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质量,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和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就业观和成才观。鼓励研究生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引导研究生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就业;鼓励研究生到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鼓励和引导研究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照招生时签订的定向协议,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就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由研究生处统筹协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实施完成。

第七条 研究生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议;

(二)编制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负责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并按时将信息上报主管部门;

(四)组织各培养单位开展对研究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重视和做好就业困难研究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五)为用人单位和研究生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六)对已就业研究生的毕业去向信息进行核查,维护研究生毕业去向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七)协调和指导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就业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组织开展研究生的就业宣传和跟踪调研工作,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撰写研究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制定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就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三)开展本培养单位研究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

(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本培养单位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五)按时完成本培养单位研究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六)配合做好就业协议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编制本培养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具体工作方案;

(七)做好本培养单位研究生毕业鉴定工作以及离校工作,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的跟踪调查;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就业资格与推荐

第九条 按规定的学习年限,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且能按时通过答辩和毕业的研究生,准予就业。

第十条 因推迟答辩等原因申请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应于当年五月底之前到研究生处办理延迟毕业手续,学校将其纳入下一届研究生就业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就业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

(二)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合同);

(三)研究生在用人单位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用人单位开具就业证明);

(四)研究生担任科研(或管理)助理;

(五)研究生参军入伍;

(六)研究生服务国家基层项目或地方基层项目;

(七)研究生以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

(八)硕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

(九)研究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工作;

(十)其他形式就业。

第四章 推荐表和就业协议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推荐求职的专用材料,每人一份。研究生须如实填写表中相关内容,课程成绩需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认可。《硕士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填写培养单位及学校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是制定研究生就业工作方案的基本依据,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每人只有一份《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若协议书丢失或毁损,必须按程序申请补办新协议书。研究生通过非正常程序获得新协议书,并与用人单位签约,所产生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协议书为一式四份的两方协议。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录用关系后,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研究生递交用人单位签章后即生效。学校只作为鉴证登记备案方。协议书签订后由用人单位、毕业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各存一份备查。

第十五条 协议书签订后,研究生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给用人单位及学校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列入就业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违约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的研究生应持境外录取通知书和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签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留学、工作申请。其档案、户口关系由省就业中心托管。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的研究生,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其在国内工作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就业协议生效后,研究生如提出解约,须征得签约单位书面同意,报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办理解约手续。研究生将原协议书退回至研究生处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同时更新协议书编号。

第十九条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硕士研究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应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凡因未履行告知程序而造成违约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毕业研究生而造成违约的,学校将协助毕业研究生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与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就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研究生就业情况作为学位点动态调整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各级负责研究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认真学习、理解学校的就业管理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求职就业,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湖科研〔2016〕1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