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科研〔2016〕18号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6年7月18日
湖北科技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向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从学校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名单由院部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中有争议的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作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
(二)审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论文评阅人;
(三)审查通过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四)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六)确定本学科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名单,推荐申报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必修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70分以上;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至少以第一作者并以湖北科技学院为第一单位或通讯单位发表1篇学术论文;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英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或学校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必须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二)学位论文应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有一定的新见解和新内容,其具体要求由所在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订;
(三)学位论文概念准确,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据真实,语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
(四)学位论文字数2-3万字左右;
(五)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封面、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声明、目录、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引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附录、文献综述、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致谢等。
第九条 研究生在修完学位课程、开始学位论文研究之前,应在查阅、研究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研究方案,提交开题报告书,举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经两名副教授及以上的专家审核确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第3学期进行;需要做大量的实验筛选和社会实践调查的论文,最迟在第4学期底进行。其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应达到一年以上。
第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将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未参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论文送审及答辩。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了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需经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其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一)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必须在所在学院范围内组织预答辩。预答辩由导师主持,研究生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
(二)在预答辩中必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理学论文要审查推理的严格性,工学论文一般要审查完成试验的情况;
(三)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研究生要进行修改与补充,经导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答辩。对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要经过研究生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其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一)研究生将印制论文交所在学院。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名(其中至少校外1名)学术造诣较深、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
(二)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1.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态度是否科学、严谨;
2.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
3.学位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4.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评阅意见书最迟在答辩前1周送答辩秘书。
(三)如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增聘1名评阅人。3位评阅人中如有两位评阅人同意答辩,则可答辩;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应取消申请人此次答辩资格,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四)要保证评阅人有一定的评阅时间(硕士学位论文10-15天),在此期间不得催要。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该在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3个月内进行完毕。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教授、副教授和相当职称的专家5人组成,一般应包括至少1名校外专家。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硕士生的答辩委员。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和处理有关答辩工作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做好记录,整理与答辩工作有关的全部材料。
答辩委员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对于学位论文水平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要求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决议书需经答辩主席签字。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是: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
(二)主席宣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一般30分钟左右);
(四)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学位申请人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定的有关人员介绍学位申请人的综合表现情况、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情况,宣读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评议,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
(六)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不公布票数);
(七)答辩结束。
第十六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1年内修改,重新申请且只能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七条 答辩结束1周内,答辩秘书应将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达到本细则第三章要求后,可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位申请及评定书》,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受学位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必修课程考试和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第七章 硕士学位评定和授予
第二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通过的硕士名单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表决结果以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方为通过。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认真审核,慎重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6月召开会议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能召开会议。决议以不计名投票方式表决,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为决议通过。未参加会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不能采取通讯方式或请其他人代投票的方式投票。
第二十二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行为事实,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湖北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科技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