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融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警务、应用心理、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城市规划、林业、护理、药学、中药学、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等硕士专业学位。
现将金融硕士等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印发,有关招生、培养工作另行布署。
附件:
一.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二.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三.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四.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五.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六.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七.警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八.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九.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出版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一.文物与博物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二.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三.林业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四.护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五.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六.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七.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八.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十九.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金融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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