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保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顺利实施,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程序择优遴选并重点建设的学科。所遴选学科应在湖北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是省属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平台和基地。其建设目标是:通过立项建设,使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学科达到国家重点学科水平,以提升我省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地区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绩效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件建设、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条件建设。主要是改善办学条件,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的购置等;
(二)学科团队(梯队)建设。包括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等;
(三)科学研究。包括引进、吸收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立项学科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资助成果转化、出版高水平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鼓励立项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等;
(四)人才培养。大力支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尤其是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给予支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处是实施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设计项目建设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三)组织开展项目的检查、验收;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承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编报项目评选申报材料;
(二)项目批复后,组织项目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三)制定实施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高校应书面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从省属普通本科高校省级重点学科中遴选。优先支持:
(一)可能建成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
(二)在全国一级学科评估中位次前移的学科;
(三)可能建成为国家和省重点基地(平台)的学科;
(四)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关系密切,贡献较大的学科;
(五)能提升高校学位授权层次及综合办学实力和水平的学科。
第十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立项的程序:
(一)每年6月底之前,省教育厅发布下年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制指南和《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
(二)7月中旬之前,各项目高校根据有关文件和建设项目指南的要求填报下年度《立项建设项目任务书》;
(三)7月底之前,省教育厅受理下年度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8月底之前,省教育厅审定下年度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有关高校立项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验收合格的,省教育厅出具结论性意见并授牌;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项目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组织专家审核项目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组织项目高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组织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