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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6 19:19:35  作者:  点击:


鄂教研〔2020〕1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

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高等学校要把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作为学校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本校“十四五”时期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规划,厘清思路、突出重点、加强建设,促进我省高校学科建设水平和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湖北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12日

湖北省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群)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湖北教育现代化2035》《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意见》《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势特色学科(群)是高校根据自身特色发展和科学定位,面向未来科技和社会发展开展前沿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人才培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两新一重”的支撑领域和关键制约因素及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重点建设和培育的学科或学科群。

学科群可以是由主干学科和联系比较密切的支撑学科所构成的学科群,也可以是为解决关键技术突破和重大实际问题,由多个学科构建的交叉学科群。

第三条  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是高校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是提升高校学科水平、体现办学特色、彰显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本项目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强基础、重交叉、创特色、上水平的思路,坚持学科方向凝炼是根本、队伍建设是关键、人才培养是核心、平台建设是支撑、机制创新是保障的原则,强化优势特色、支撑创新发展,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际先进、国内领先、产业急需,并与我省现代化产业结构相适应的优势特色学科(群),为推进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通过本项目建设,形成“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势特色学科(群)、校级重点学科三级分层建设体系。

第五条  本项目一次评审、分年建设,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六条  本项目的建设目标:

(一)学科(群)布局更加科学。对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统筹“双一流”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实现对省域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两新一重”全覆盖,形成高校、产业、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深度融合的学科体系。

(二)学科水平和贡献度显著提升。遵循学科发展规律,以引育学科领军人才、建设高水平学科平台为支撑,培养大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培育学科发展新动能,提升学科(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三)学科群特区示范作用凸显。以优势特色学科为龙头,建立学科群特区,优化人才政策和资源配置机制,突破学科交叉融通发展的学科分化、利益固化、功能弱化等制度瓶颈,推动跨学科、跨学院、跨系统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合作,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构建良好的学科生态系统和学科群发展环境。

第七条  本项目的建设任务:

(一)建设师资队伍。依托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重点引进高精尖缺、活跃在学术前沿、满足区域重大战略需求的高端创新人才。加快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团队。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集聚一批国内外优秀人才,为学科(群)建设提供人才队伍保障。

(二)培养创新人才。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理想信念、家国情怀、品德修养、奋斗精神的培养。坚持人才培养核心地位,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协同育人机制。建立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备创新创业能力、跨界整合能力、国际视野的高水平人才。

(三)打造科技平台。对接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基地等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高水平学科平台

(四)产出重大成果。以科技前沿和产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围绕区域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战略性产业技术发展,着力破解重大技术瓶颈,产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成果。

(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学科(群)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关键技术突破直接转变为先进生产力,催化产业技术变革和文化传承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原创性、更为关键性的贡献。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本项目从普通本科高校中遴选。符合本项目建设目标的“十三五”立项建设的优势特色学科群可继续申报。已列入“双一流”建设的学科一般不列入本项目,确有需要,由学校结合实际充分论证后申报。

第九条  申报学科(群)应符合高校学科建设规划,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目标明确,师资力量和科研实力强,人才培养质量高,在学校学科建设起示范引领作用。其中,申报交叉学科群的,应有清晰的学科交叉发展需求,以重大现实需求为牵引,以跨学科平台建设为抓手,有适应交叉学科建设发展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学科团队、人才培养模式、资源配置方式及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学科(群)建设要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优先支持以下产业和领域相关学科(群)。

(一)基础研究领域。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基础学科。

(二)两新一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

(三)国计民生领域。包括现代农业、生态环保、公共卫生、信息安全、文化产业等。

(四)湖北十大重点产业。包括集成电路、地理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汽车、数字、生物、康养、新能源与新材料、航空航天等。

第十一条  本项目申报立项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发布申报通知。

(二)高校申报。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通知有关要求和本校学科发展规划,选择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群)申报。

(三)专家评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学科(群)立项建设建议名单。

(四)审定立项。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学科(群)立项建设名单。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是本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项目建设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高校学科(群)建设工作;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三)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是本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自身办学特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学科(群)建设规划,建立学科(群)建设项目库,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高校、行业企业、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二)编制本项目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成效。

(三)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破除制约学科(群)发展的制度藩篱,建立学科群特区,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提升内部治理能力。

(四)加强过程管理,制定符合学科(群)建设规划和建设目标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五)根据省教育厅绩效评价和学校自评结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整改,确保学科(群)建设成效。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和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学校应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本项目设立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安排主要考虑高校的基础条件、学科类别、年度绩效、社会贡献和标志性成果等因素。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纳入高校年度预算管理。高校根据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资金统筹,科学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与学科(群)建设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支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科领军人才和建设学科团队等,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人员经费支出应当聚焦学科(群)建设以及特色发展,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薪酬待遇。

(三)人员经费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应当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不得用于从湖北地方高校引进人才,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收支情况纳入高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有效性,避免重复配置。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高校应编制《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五年规划》,建设期内每年编制《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年度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项目高校应当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对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每年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高校,减少或暂停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末,项目高校对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周期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周期评价,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群)所在高校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高校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项目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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